名称 | 关于对购销无合法证明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行为处理意见的请示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1990]418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21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1-01-02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购销来历不明的进口物资处理意见的请示》(粤工商函[199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以牟取利润为目的,倒卖、贩运、购销国家限制进口商品,没有合法经营单位发票、海关税单等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其《施行细则》以及国家有关限制进口商品的管理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