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重庆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4 | 发文文号 | 渝外经贸发〔2008〕228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08-06-27 |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07〕127号)精神,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加快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扩大我市企业“走出去”规模,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助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外经贸委联系人:毛庭婷、牛小云,联系电话:89018144、89018168)
(市财政局联系人:王成芳、李茂,联系电话:67575320,67575345)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07〕127号)精神,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加快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并对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内容及实施要求等进行规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的发展和加快“走出去”步伐。
第二章 支持方向、原则、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支持方向
(一)支持企业境外投资。
(二)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三)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四)支持“走出去”业务保险。
第四条? 支持原则
(一)注重投资实效和实际投资。
(二)实行事后资助。
(三)直接资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对国家重点支持的对外投资领域及项目,可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 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持
前期费用是指我市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合同文本、境外注册手续费、资料收集翻译费、赴境外高级管理人员长驻工作证费用及前期勘测费等。
(一)支持内容为对境外投资建厂、建立“境外园区”、“农业示范中心”、设立并购研发中心、营销网络、资源开采和设立境外机构等前期费用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由市外经贸委核准的境外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
2.对中方投资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前期费用50%的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中方投资总额在2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前期费用50%的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对中方投资总额满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前期费用50%的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前期费用支持
(一)支持内容为我市企业承接境外工程、设计咨询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具体包括:聘请第三方法律咨询、购买技术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等。
(二)支持标准
1.营业额5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给予实际发生前期费用50%的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营业额2000万美元以上,4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给予实际发生前期费用50%的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营业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发生前期费用50%的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贴息支持
(一)支持内容为对我市企业获得的国内银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予以贴息。
(二)贴息标准:人民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3%;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
(三)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每个项目按实际贷款付息的50%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款等不予贴息;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享受一笔贷款贴息;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保险费支持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资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30%,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九条 外派劳务支持
(一)对经市外经贸委批准建立并验收合格的外派劳务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支持。验收合格时,给予5万元;运行半年后,达到一定规模,再资助5万元。
(二)对新派劳务人员的护照费,按每人2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请单位、申报项目条件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重庆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商务部(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质或书面文件。
(三)近两年内没有骗税、骗汇、走私及因知识产权或环保问题被市级有关部门查处并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及年检。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第四章 资助原则和程序、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个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如有重复申报,将立即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
(一)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4月份、10月份申报资助项目。
(二)申报程序
市属企业向市外经贸委申报(需主管部门推荐),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区县(自治县)企业(其他企业)向市外经贸委申报(经当地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推荐),同时抄报市财政局。经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项目审定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助资金拨付到企业。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项目资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材料如有外文的,需同时报送中文译本,且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费用支出或贷款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2.重庆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3.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项目支出明细表。
5.项目支出凭证或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国家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7.申报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同时原件送审。
8.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对项目审核过程中,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报送补充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骗取该资助资金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详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构成违纪违法的将提交检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境外投资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6〕283号)和《关于建立外派劳务服务中心给予补贴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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