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际便函[2008]18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8-12-04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

null

发布日期:2008-12-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更新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挂在总局FTP(/centre/国际司/征管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新版)上,请各地及时下载,按照更新后的表样及填报说明做好国税函[2008]80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修改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填表说明修改内容:

  填表说明第八部分第16项: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填写附表二中第6行第10栏数据。应修改为: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填写附表二中第6行第8栏数据。

  弥补亏损明细表填表说明修改内容:

  第三部分的第1项:年度:填写本纳税年度上诉前五年的年度,填写时依公历年度顺序填写。应修改为年度:填写本纳税年度上溯前五年的年度,填写时依公历年度顺序填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一)、表体修改内容

  第11项: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0=8-10;应改为: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1=8-10.表体第13项:本季度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13=10-12,应改为: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13=10+12.

  (二)、填表说明修改内容:

  1、填表说明第三部分: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廷期。应改为: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季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申报企业)

  表体修改内容:第6项:应纳税所得额6=5×5,应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6=4×5.

  第21项: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11×20或15×20或19×20,应修改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1=11×20或15×20或19×2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申报企业)

  (一)表体修改内容:

  第6项:应纳税所得额6=5×5,应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6=4×5.

  第21项: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11×20或15×20或19×20,应修改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1=11×20或15×20或19×20.

  (二)填表说明修改内容:

  1、填表说明第三部分: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廷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廷期。应改为: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季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