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环境保护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印章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环发[2008]1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8-03-3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印章的通知》(国办印函〔2008〕3号),自2008年3月28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印章、套印印模,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章、套印印模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