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