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中直机关招录公务员、省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等考试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162 | 发文文号 | 冀财综【2013】50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河北 | 发布日期 | 2013-08-27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中直机关招录公务员、省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项目的函》(冀人社函[2013]8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8号)规定,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听取了缴费义务人和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同意你厅所属河北省人事考试局在组织中直机关招录公务员、省招录公务员(省市县乡四级联考,下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时,向考生收取报名考务费。
二、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同意你厅所属河北省人事考试局在组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时,向考生收取报名考务费。
三、中直机关招录公务员、省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的报名考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收费单位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中直机关招录公务员、省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的报名考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一般缴款书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款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入”95目“考试考务费”。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