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地税发[2000]85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00-09-29 |
各市、州、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检查证仍由省、市、县三级地税稽查局负责发放和管理,各级地税稽查局应严格按照总局《通知》和《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要求,与有关部门配合,搞好税务检查证的管理工作。
二、省局计划在10月下旬进行《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培训和数据录人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同时将软件下发各地,并制作、换发新证。
三、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严格控制在:
(一)各级地税稽查局;
(二)分局(含涉外、直属、城市分局)和县(市)局局领导、税收征收科、管理检查科;
(三)城市税务所和农村征收分局;
(四)各级地税局发票管理所、举报检查站。
四、税务检查证的核发程序为:各级具备税务检查职责的税务人员填写《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同级稽查局进行初审后,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基本情况录入《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清册,经稽查局长、主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地税局公章后,逐级审核盖章上报省局清册和电子数据,经审批后,由省稽查局统一打印制作、发放证件。
五、持证人遗失税务检查证,应在辖区内登报声明作废,证件损毁和变更的应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将报纸或情况说明及时报送省稽查局,经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正常程序重新申请补发新证。
六、各级稽查局在每年3月底以前,根据《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的持证人情况,与实际持证人员逐一核对,打印持证人清册,经稽查局长、主管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地税局公章后,将清册、电子数据和上年收回的证件(工作变动不属于发证范围人员证件),一并逐级上报省稽查局。
七、此次领取新税务检查证前,各市州稽查局必须将原所有旧证收回,缴销造册后,经市州稽查局局长、主管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地税局公章,报省稽查局备案,方可领取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