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非典”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3]719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17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3-08-2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非典”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3-08-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对〈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非典”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深财函[2003]5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如下:

    一、对费款所属期为8月1日以后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停止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广告业收入的3%全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对费款所属期为8月1日以前的应减未减、已全额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准予减半征收,纳税人可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费。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