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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重申企业出租房产应按房租收人计征房产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税地[1991]49 号
法规类型 100104 所属行业 110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1991-06-28

关于重申企业出租房产应按房租收人计征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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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06-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据了解,各区县局对企业出租房产计征房产税的问题,理解和执行不一,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571号《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出租房产均按租金收人计征房产税,我局沪税政二(1987)第6号文第9条有关出  产的征收规定、即应停止执行。

    有关宾馆、用店和招待所的客房业务(包括长期包租而未改变性质的),均作这些单位本身业务用房,应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如出租的客房或其他用房,由承租单位获得使用权后,按其需要改变客房成其他用的用途的(例承租单位作为办公,一营业或交易场所等)应作出租产处理。其房产税应按照租金收人扣除所提供的水,电等服务费用后计征。

    特此通知,请遵照办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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