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6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2-04-29 |
铁道部:
你部《关于修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个别条款的请示》(铁运<199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一千五百元提高到两万元,由你部发文执行。
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是原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一九五一年发布的,很多内容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请你部尽快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并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