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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151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1128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5-11-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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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11-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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