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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3]3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天津 发布日期 2003-12-17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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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12-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有关图书进出口公司出口的图书、报刊等出版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审核无误按规定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普通发票的,经审核无误,可继续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五条 和第七条 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6%办理退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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