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国税发[2003]13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03-07-14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辖区内生产企业销售本通知列明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开具和使用《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