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9]17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9-04-07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