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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东地税发[2003]27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3-03-12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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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3-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2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实行带征企业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从2003年1月1日起带征率统一调高为5%,原带征率不再适用。

    二、认真按照东财发[2001]101号、东地税发[2000]210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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