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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6]561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09-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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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9-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炭生产企业收取的铁路支线维护费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1996]205号)收悉。现就煤炭生产企业自备铁路专用线收取铁路支线维护费如何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省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护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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