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国税所一[2006]129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6-04-13 |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各财税监督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免税品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特许经营费予以税前扣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