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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银行法规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03-18

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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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3-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银行法定名称为中国进出口银行。

    英文全称为:The Export Import Bank of China英文简写为:China Eximbank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第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本部设在北京。

    第五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注册资本为33.8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业务范围:

    (一)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进出口信贷(卖方信贷、买方信贷);

    (二)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

    (三)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

    (四)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保理业务;

    (五)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不含股票);

    (六)经批准的外汇经营业务;

    (七)参加国际进出口银行组织及政策性金融保险组织;

    (八)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评审,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

    (九)经国家批准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行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会是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国务院负责。

    董事会由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若干人组成。正、副董事长由国务院任命,董事由有关部门提名,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的职责主要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审定本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和审定行长的工作报告,监督本行的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三)审查通过本行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四)讨论决定提供出口信贷的国别政策及担保、信贷风险等重大决策;

    (五)审定银行内部机构的设立、撤销和职能的变动;

    (六)审定重要的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七)审议重要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如遇重大事件时,可临时召开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副行长由国务院任命。其他人事任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行长负责主持银行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副行长按照分工协助行长工作,行长的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本行全面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制订本行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经营计划。

    (五)组织制订本行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六)组织拟订本行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七)组织拟订本行的机构设立、撤销和职能方案;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及监督

    第十三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化管理,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在行长领导下对银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人员聘用和辞退。

    第十八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按国务院发布的行员工资制度决定职工的报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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