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都市等为江苏省园林城市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政办发〔2008〕4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08-01-22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努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规定,经申报城市提出申请,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现场考核验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江都市和宝应、沛县县城镇为“江苏省园林城市”,现予公布。
希望新获得园林城市称号的县(市)再接再厉,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巩固发展创建成果,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全省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借鉴园林城市创建先进经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为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8〕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