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税四[1992]298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2-04-10 |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41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2年4月11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中仍有委托代扣的形式,需要明确代扣手续费的提支问题。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由建筑税演革过来的,因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提支,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以比照原建筑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