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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0]140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2000-07-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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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7-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区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理税务检查证流程(一)由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填写《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报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二)由当地税务局稽查局将《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各项内容输入《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生成上报电子数据并打印《税务检查证申办表》,加盖当地税务局公章 后,连同相片一起以县(市)为单位报地、市税务局稽查局,经地、市税务局领导审批后上报区局稽查分局,统一制作税务检查证;(三)区局稽查分局将制作好的检查证及《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反馈盘分地、市反馈到地、市税务局稽查局,再由地、市税务局稽查局反馈到县(市)税务局稽查局;(四)各地税务稽查局接受上报电子数据反馈盘,打印《税务检查证领用表》,并凭表发放税务检查证。

    二、税务检查证年度审验制度

    (一)税务检查证的管理原则是"一人一证,一证一号,三级管理".即:每一税务人员只能有一个正常使用的税务检查证,每一个税务检查证对应着唯一一个证号,税务检查证分别由区、地(市)、县(市)三级管理,县(市)级税务机关管理本级的税务检查证,地(市)级税务机关管理本级及其所辖县(市)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证,区级税务机关管理全区的税务检查证,城区税务分局的税务检查证由上级税务机关管理。

    (二)办理税务检查证的税务人员必须填写《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并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由当地税务局稽查局存档。

    (三)税务检查证遗失的必须在所辖区内登报声明作废,报纸或报纸复印件由当地税务局稽查局存档。

    (四)税务检查证发放时,必须通过《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打印的《税务检查证领用表》发放。领用者必须签字领用,不得代签代领。《税务检查证领用表》由当地税务局稽查局存档。

    (五)持证人调离税务机关或因工作变动不属于发放范围时,应将税务检查证交还当地税务局稽查局,并作证件作废处理,作废的税务检查证由当地税务局稽查局存档。

    (六)每年元月份进行上一年度的税务检查证审验工作。主要审验是否遵循《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以上(二)----(五)条 的税务检查证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三、以县为单位将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相片归集为一大包,并在相片背面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并随《税务检查证申办表》一起上报上级税务局稽查局。

    四、税务检查证每两月办理一次,时间为双月下旬。其它时间无特殊情况不予办理。

    五、本次新税务检查证的换发时间定在今年8月中旬至9月下旬,采用边培训《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边制作新税务检查证的方式。2000年10月1日正式启用新税务检查证。

    请各地税务机关做好新检查证相片的拍照、收集工作及《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的填写、审批工作。待新证制作好后,必须先回收旧证,再发放新证,旧证由各地自行缴销。

    税务检查证应用软件的培训时间及具体办理事项另行通知,《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在培训时发放。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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