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