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地税发[2005]17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05-05-29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转发给你们,其中所称车辆通行费收入,仅指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不含其他公路通行费收入;该政策从2005年6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