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汽油和第三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政发〔2012〕153号 |
法规类型 | 行政法规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2-11-16 |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7930—2011《车用汽油》(Ⅳ)技术要求的车用汽油;第三阶段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09《车用柴油》技术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自
三、自
四、第四阶段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阶段车用柴油零售价格不变。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汽油、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工商、商务、质监、物价、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汽油、柴油批发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