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流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建〔2009〕112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09-06-08 |
各市(州、地)财政局、粮食局:
为加强粮食流通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用出实效,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粮食流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粮食流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粮食局
2009年6月8日
附件:
贵州省粮食流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流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粮食行业发展,不断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根据《预算法》及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粮食流通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当年粮食流通建设重点,主要用于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粮食市场体系、粮食产业化体系、粮食流通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第三条 粮食流通专项资金使用扶持的范围包括:
(一)粮食储备仓库设施及应急加工、供应网点建设。
(二)粮油加工等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以及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三)粮食批发市场、粮食工业园区建设。
(四)粮食质量检验站(所)、粮食市场流通秩序和粮食质量安全检查等质量安全保障设施及执法监督设备建设。
(五)粮食市场信息检测、统计、发布等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六)其他粮食流通工作。
第四条 粮食流通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项目自筹资金比例较高以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较好的单位优先安排。
(一)财政补助。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粮食储备仓库设施等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建设项目、粮油应急加工供应网点建设项目以及粮食流通执法监督体系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二)贷款贴息。粮食市场体系、粮食工业园区以及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中的基础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条 项目申报。每年五月、十月进行项目申报。由项目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供项目申报材料,由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对所申报的项目提出初审核意见后,报市(州、地)粮食局、财政局复审,并联合行文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申报。
第六条 项目审核。县(市、区)粮食局和财政局要对所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审核,防止盲目建设;市(州、地)粮食局和财政局要对申报项目在本地布局的合理性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科学评估,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最后的审定,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项目竣工后,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并占投资总额6 0%的项目,由省粮食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其余项目由市、县粮食局会同当地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及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对以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