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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06]40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2006-06-15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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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6-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推动全省非公有经济发展,根据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经报省政府批准,决定于2006年7月1日起,三年内逐步将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3000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市、州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500元;农村及其他地方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500元。

    二、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市、州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农村及其他地方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

    三、2008年1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3000元。

    四、营业税按次缴纳的,仍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3]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即维持起征点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五、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

    六、通知中有关事项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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