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稽查局、税务登记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我局已按照要求进行调整,并从10月1日起执行在案。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