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170 | 发文文号 | 财税地税字[1987]1号 |
法规类型 | 100104 | 所属行业 | 120 |
有效与否 | 福建 | 发布日期 | 1990-01-01 |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7)闽财税政三函字第001号文收悉。现简复如下: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文《关于对国营华桥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地方各税。为照顾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等地方税在1989年底前免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