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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149 发文文号 津政发〔2000〕72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天津 发布日期 2000-10-08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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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10-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热办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供热办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


 


   
为理顺住宅供热收费机制,促进我市住宅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现就改革我市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供热采暖费由单位报销的办法,实行用热居民按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由个人交付采暖费。


   
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下调为15.4元。


   
三、凡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的发放,按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热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四、要保证生活困难居民冬季采暖,对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居民困难户,可以适当减免供热采暖费,具体办法参照市民政局、市供热办公室《关于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减免供热工程费、初装费及取暖费的通知》(津民字〔2000〕44号)的有关内容制定。


   
五、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取暖费”中列支。


   
六、建立供热价格调节基金,确保稳定供热和供热专项贷款的按期偿还,加快热计量收费机制的形成。


   
七、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供热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价格追缴。


   
八、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节能设备与技术,大力发展供热计量,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向居民群众认真做好供热收费机制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平稳实施。


   
九、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意见自2000年采暖季起开始施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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