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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4]312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4-11-0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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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11-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

    (一)“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

    (二)其他税目的起征点分地区调整为:

    1、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市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江门、惠州市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500元。

    3、汕头、韶关、湛江、肇庆、清远、梅州、河源、潮州、揭阳、汕尾、阳江、茂名、云浮市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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