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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地税一字[1994]015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10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4-09-05

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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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9-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财政部就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实现问题以(94)财会二字第02号文件答复深圳市财政局称:“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并将该复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该复函发出后,不少地区税务机关询问,对于房地产经营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还是按该复函的规定执行。

    经与财政部联系,该复函是仅就房地产经营的会计核算而言的,并不是对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新的规定。因此,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仍应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7日国税发〔1994〕086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9月6日新地税一字〔1994〕015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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