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地税发[2006]33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06-12-15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2007年1月1日起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购售电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均按本通知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