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5-12-19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我省“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事宜”应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黑国税函[2004]216号)的规定办理。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