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新建平价商店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粤财综〔2013〕225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3-11-07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物价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以平价商店为重点的“三项建设”、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有关部署,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综〔2010〕98号)规定,继续运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现就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项目范围
新建平价商店一次性补贴项目:对2013年8月1日至11月20日新建且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未予补贴的平价商店给予一次性补贴,分平价专区和专门平价商店2类申报,不包括平价农贸市场。
二、扶持原则及标准确定
以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为目的,坚持“补贴已建、区分类别、分类核定”的原则,以“已建成”(价格主管部门认定通知书或与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为前提条件,区分供销、邮政系统等设立板块,药品平价商店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及经营农副产品品种情况等,确定具体补贴标准,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项目资格要求
(一)项目承担人要求。
项目承担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违规或重大安全事故记录,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
(二)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销售的农副产品应当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溯源、质量安全管理档案制度,配备具有持证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销售实施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把关。
四、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以及财政省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第三批试点县由其所在地级市汇总上报)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的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对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1月20日符合申报条件的已建成平价商店项目进行汇总,填写《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一次性补贴新建平价商店项目汇总表》(见附件),并提供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其资质的材料(认定通知书或协议书)复印件,按项目类别和汇总次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2013年11月20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处)各1份(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Cztzhc@163.Com和Jijinchu@Gdpi.Gov.Cn),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省财政厅联系人:林晓燕,联系电话:020-83170052;省物价局联系人:马世斌,联系电话:020-83134681)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