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各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直属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