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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慈善捐助信息社会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民办发〔2009〕12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9-04-0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慈善捐助信息社会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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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8年我国慈善事业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去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抗灾救灾中,慈善事业发挥了重要的支持和补充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华慈善大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慈善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社会募捐管理,督促各级慈善机构实行阳光运作、规范管理,切实管好用好社会捐款,积极回应社会要求,以良好形象取信公众、取信社会,各地、各有关机构要加强2008年度慈善捐助信息的社会公示工作,并探索建立慈善捐助信息公开透明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慈善捐助信息的社会公示。慈善捐助信息的社会公示,是维护捐赠者和受赠者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积极性和提高慈善事业社会公信力的关键。2008年,全国慈善捐赠总量超过千亿元,国内外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做好2008年度慈善捐助信息的社会公示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和各类慈善组织面临的重要任务,关系到慈善事业发展前景,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高度重视慈善捐助信息的社会公示工作,引导和支持有关部门及慈善组织做好2008年度慈善捐助信息的社会公示工作。

二、慈善捐助信息的社会公示主要内容:一是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二是向捐赠人及时反馈捐赠款物接收和捐赠款物拨付使用情况,确保捐赠人可以查询到自己的捐赠信息。其中,汶川地震捐赠款物的信息公示工作,要按照民政部等三部委印发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民发〔2008102号)和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发〔2008150号)的规定执行。

三、做好2008年度慈善捐助信息社会公示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一是按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各捐赠接收机构及时公布本机构接收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二是认真负责,保证慈善捐助信息的真实可靠、准确详实;三是加快工作进度,保证慈善捐助信息的及时公开;四是采取多种方法,保证慈善捐助信息的广泛传播;五是合理设计,保证公开信息内容通俗易懂,方便群众查询了解;六是尊重捐赠者意愿,对捐赠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公开的捐赠信息,可不公开。

四、慈善捐助信息社会公示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接收和使用社会捐赠款物的政府部门和单位、以基金会为主的有关社会组织及接收和使用社会捐赠款物的其他机构。社会组织的慈善捐助信息公示工作可结合年度审计和年度检查工作开展,尽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报送。

五、慈善捐助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2008年度组织开展的社会捐赠活动情况;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情况;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捐赠款物的使用原则、使用计划、项目进度及效果等。其中,有关社会组织开展的慈善项目,由其自行公示,民政部门加强监督。

六、慈善捐助信息公示的方式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有关慈善机构可采取年报的方式公示。

除不能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社会公示的主体获取有关慈善捐助信息,有关部门和慈善组织应及时答复。

七、我部将对2008年全国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各地民政部门要协调当地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和慈善组织,做好2008年度慈善捐助信息的社会公示工作。各有关方面要抓紧工作进度,在20095月中旬前,各类慈善组织自行向社会公示2008年社会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的总体情况。民政部将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加大监督力度,适时向社会公示。

各地要认真总结慈善捐助信息社会公示中的经验和做法,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部。同时,我部将向社会发布倡议公告,倡导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二○○九年四月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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