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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财税〔2005〕31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2005-03-07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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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3-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交通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打捞局自用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三、对救助局、打捞局为生产专业救助、打捞船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件和设备,按1%的关税税率计征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具体商品清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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