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财预[2009]44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09-05-13 |
有关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将预算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批纳入预算管理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管理,决定将“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先行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年1月1日起纳入预算管理。
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收费缴纳一律按照新的预算科目执行,收费收入级次分配比例仍按原规定操作。
凡2009年内已缴入各级财政专户的上述收费收入,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于2009年6月底前从财政专户调入同级国库;区县财政专户中历年滚存的结余资金,按沪财库[2009]5号文规定办理。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已纳入专户的收费收入作调库处理后,支出作相应调整。
三、对本通知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收费收入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上缴,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的行为和个人,将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船舶港务费”等48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船舶港务费”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科目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