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