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4]462号 |
法规类型 | 消费税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08-08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