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6]866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6-09-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2006-09-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