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