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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8]618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12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08-12-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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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2-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12月份不足抵缴的,可以结转下年度抵缴。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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