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委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深地税发[2007]36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7-07-13 |
各区局、各稽查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委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向公众销售门票时,由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向所辖主管区局(罗湖区地方税务局)统一领取《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后,发放给各门票代售点向购票者开具,该发票的“经营项目”一栏只能开具为“奥运会门票”,从门票代售点购买的奥运会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发售该发票时,仍实行验旧供新制度,不得收取发票工本费,不得征税,但要注意提醒开票者注意节约成本。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