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东地税函[2005]8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1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5-05-31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27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我市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东地税发[1997]149号转发)的规定执行。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