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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103 发文文号 财税[2006]120号
法规类型 100103 所属行业 101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6-08-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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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8-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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