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海关总署2012年第57号 |
法规类型 | 海关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2-11-19 |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
一、自2012年11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税则号列:29141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12年11月22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