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名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知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〇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