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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3]735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4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03-10-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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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10-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3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3年10月17日    国税函[2003]11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3]10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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