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鄂国税函[2005]21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湖北 | 发布日期 | 2005-07-20 |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通知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